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23〕第?1?號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23年1月16日省政府第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王正譜
2023年1月20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
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
為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持續優化營商環境,加快法治政府建設,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省政府對現行有效的省政府規章進行了清理,決定對8件省政府規章予以廢止,對16件省政府規章予以修改。修改的16件省政府規章,根據本決定作修改并對相關省政府規章的條款順序作調整后,重新公布。
附件:1.河北省人民政府決定廢止的省政府規章
2.河北省人民政府決定修改的省政府規章
附件1
河北省人民政府決定廢止的省政府規章
一、河北省城市維護建設稅實施細則
(1985年5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 根據2011年10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0號修正)
二、河北省墻體材料革新與建筑節能管理規定
(1992年6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72號公布 根據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號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3年5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2號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8年10月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4號第三次修正)
三、河北省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辦法
(1995年9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41號公布 根據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號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4號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0年11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0號第三次修正 根據2014年1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2號第四次修正)
四、河北省游泳場所管理辦法
(2000年12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0〕第6號公布 根據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號修正)
五、河北省中介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2001年2月1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1〕第3號公布 根據2014年1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2號修正)
六、河北省水能資源開發利用管理規定
(2011年11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3號公布 根據2014年1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2號第一次修正 根據2020年10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0〕第2號第二次修正)
七、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法
(2014年7月1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4號公布)
八、河北省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規定
(2015年11月1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5號公布)
附件2
河北省人民政府決定修改的省政府規章
一、將《河北省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規定》第六條中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刪去其中的“規劃”。
第八條修改為:“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市場主體登記工作的部門申請進行注冊登記?!?/p>
刪去第十條。
第十一條改為第十條,第二十條改為第十九條,其中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改為第十一條,刪去第三項、第四項。
第十三條改為第十二條,其中的“規劃、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改為第十四條,其中的“經濟適用住房”修改為“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百分之三十五”修改為“百分之二十五”。
第十七條改為第十六條,其中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修改為“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經濟適用住房”修改為“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百分之三十五”修改為“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三十條,其中的“行政處分”修改為“處分”。
第三十二條改為第三十一條,其中的“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八條”修改為“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七條”。
二、將《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中的“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修改為“衛生健康主管部門”。
第五條修改為:“婚姻登記主管部門、戶籍管理部門應當與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建立通報制度,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p>
第六條修改為:“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符合《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條件的夫妻可以再生育相同數量的子女?!?/p>
刪去第七條。
第八條改為第七條,其中的“獎勵婚假、產假、護理假的單位”修改為“獎勵婚假、產假、配偶護理假、育兒假、老年人護理照料時間的單位”。
第十一條改為第十條,其中的“第十條”修改為“第九條”。
第十五條改為第十四條,其中的“第三十條”修改為“第三十三條”。
第四章名稱修改為“計劃生育服務”。
第十六條改為第十五條,修改為:“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有到從事計劃生育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享受免費計劃生育服務基本項目的權利?!?/p>
第十七條改為第十六條,其中的“第二十七條”修改為“第二十三條”,“已婚育齡夫妻”修改為“育齡夫妻”。
第十八條改為第十七條,修改為:“已納入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由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按規定予以保障。向農村居民中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以外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所需經費,依照省衛生健康、財政部門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向城鎮居民中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以外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所需經費,本細則第十六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費用按以下途徑解決:
“(一)參加生育保險、醫療保險的,由保險基金統籌支付;
“(二)未參加上述保險的,由所在單位或者地方財政負擔。
“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p>
刪去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二條改為第十九條,其中的“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修改為“衛生健康主管部門”。
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二十條,其中的“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修改為“衛生健康主管部門”。
三、將《河北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中的“地方稅務機關”修改為“稅務機關”。
四、將《河北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第一條中的“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刪去第十條第五項。
第十九條中的“第十六條”修改為“第十七條”。
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中的“行政處分”修改為“處分”。
第三十五條修改為:“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p>
文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修改為“應急管理部門”。
五、將《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設備使用管理規定》第十七條修改為:“建筑工程設備出租單位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后,應當向當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p>
第二十九條中的“第十五條”修改為“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第二款”。
刪去第三十條。
文中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縣(市)以上人民政府”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縣(市)人民政府”修改為“縣(市、區)人民政府”。
六、將《河北省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規定》第五條增加二款,作為第一款、第二款:“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工作的組織領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辦公廳(室)是本行政區域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推進、監督檢查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工作?!?/p>
第六條修改為:“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開本機關行使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給付、行政確認、行政裁決、行政獎勵、行政檢查、行政備案和國家、本省規定的其他行政權力?!?/p>
第七條修改為:“行政機關應當編制并向社會公布本機關的行政權力事項。行政權力事項應當明確事項名稱、實施主體、設定依據、事項內容等要素?!?/p>
第八條修改為:“行政權力事項實行動態調整,事項名稱、實施主體、設定依據、事項內容等要素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調整并向社會公布?!?/p>
第九條中的“職權”修改為“權力”,第三款修改為:“流程圖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后及時向社會公布?!?/p>
第十條、第十一條中的“職權”修改為“權力”。
第十二條修改為:“行政機關應當發揮信息技術在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中的作用,發揮政府網站和政務新媒體等公開平臺的作用,推進行政權力事項網上辦理和行政相對人的咨詢、申請、舉報投訴的網上受理?!?/p>
刪去第十三條、第十四條。
第十五條改為第十三條,修改為:“行政機關應當在每年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中,報送上一年度的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工作情況。
“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工作情況應當包括貫徹落實國家和本省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相關規定的情況,存在的問題以及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工作主管部門要求報告的其他事項?!?/p>
第十七條改為第十五條,修改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工作主管部門投訴、舉報?!?/p>
第十八條改為第十六條,其中的“機構”修改為“主管部門”。
第二十條改為第十八條,刪去其中的“或者監察機關給以通報批評”,第一項修改為:“未按規定編制并向社會公布本機關的行政權力事項的;”第二項修改為:“未按規定制定并向社會公布行政權力運行工作流程圖,或者流程圖變更后未及時向社會公布的;”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中的“職權”修改為“權力”,第六項修改為:“未按規定報送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工作情況的”。
七、將《河北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規定》第十條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自行或者委托具有安全評價資質的機構對確認的重大危險源進行安全評估并確定重大危險源等級,承擔評估任務的評價機構應當出具安全評估報告?!?/p>
第十一條增加一項作為第八項:“事故應急措施”。
第十二條第四項修改為:“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傷,或者影響到公共安全的”。
第十三條中的“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組織制定”修改為“根據安全監管職責,由省應急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組織制定?!?/p>
第十五條中的“進行”修改為“完成”,“5日”修改為“15日”。
在第三十二條后增加“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文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修改為“應急管理部門”。
八、將《河北省安全生產檢測檢驗管理規定》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修改為“應急管理部門”。
九、將《河北省冶金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第六條中的“安全生產責任制”修改為“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文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修改為“應急管理部門”。
十、將《河北省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六條中的“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八條、第十條中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修改為“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修改為:“建設項目配套的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審批時,應當有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參加審查?!?/p>
刪去第二十條第二款。
第二十五條中的“規劃主管部門”修改為“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四十二條中的“建設、房產管理”修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
十一、將《河北省暴雨災害防御辦法》第三條修改為:“暴雨災害防御應當堅持以人為本、科學防御,以防為主、防抗救結合,分級負責、屬地為主,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的原則?!?/p>
第七條第二款后增加“內容包括發布單位、發布時間、級別、起始時間、影響范圍、防范措施建議等?!?/p>
第九條修改為:“根據降雨強度、降雨總量和持續時間,暴雨預警級別從高到低分為紅色、橙色、黃色、藍色四級,具體分級標準由氣象主管部門制定,并向社會公開發布?!?/p>
第十三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暴雨災害應急響應按照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范圍,設定為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Ⅳ級(一般)4個響應等級?!?/p>
第十四條中的“藍色預警”修改為“Ⅳ級應急”,“縣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自然資源部門職責修改為:“自然資源部門組織做好預警區域地質災害的監測、巡查和預警,協助做好危險區域人員轉移避險準備?!痹黾榆壍拦芾聿块T職責:“軌道管理部門做好城市軌道交通等公共交通防汛準備?!彼块T職責修改為:“水利部門密切關注雨情,加強防汛值守,重點監視山洪災害易發區雨情變化,及時發布預警信息?!睉惫芾聿块T職責修改為:“應急管理部門加強防汛值守,做好適時啟動防汛應急響應的準備;組織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企業,開展隱患排查治理?!?/p>
第十五條中的“黃色預警”修改為“Ⅲ級應急”,“設區的市”修改為“縣級以上”,“藍色預警”修改為“Ⅳ級應急”,刪去“縣級人民政府按照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要求,進入相應應急響應狀態?!弊匀毁Y源部門職責修改為:“自然資源部門組織做好預警區域地質災害的監測、巡查和預警,根據需要協助組織危險區域人員轉移避險?!痹黾榆壍拦芾聿块T職責:“軌道管理部門做好城市軌道交通等公共交通防澇排澇等工作?!彼块T職責修改為:“水利部門密切關注雨水情變化,加密洪水監測預警,做好山洪災害防御工作,及時發布預警信息;科學調度水利工程,指導水利工程管護巡查,做好防汛抗洪搶險的水利技術支撐工作?!鞭r業農村部門職責修改為:“農業農村部門組織農戶搶收成熟作物,搶排田間積水;魚池水位較高的適當排水?!?/p>
第十六條中的“橙色預警”修改為“Ⅱ級應急”,“省人民政府分管負責人”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黃色預警”修改為“Ⅲ級應急”,刪去“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要求,進入相應應急響應狀態?!弊匀毁Y源部門職責修改為:“自然資源部門組織人員重點巡查預警區域內的地質災害易發區,分析地質災害風險,適時提高地質災害預警等級,協助采取防護措施,及時撤離危險區域人員?!弊》亢统青l建設部門職責修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監督建筑施工單位停工;對城市內澇嚴重區域組織排澇;在城市危險路段和危險建筑物附近設立警示標志,并加強警戒?!痹黾榆壍拦芾聿块T職責:“軌道管理部門做好受災嚴重區域內的城市軌道交通封站調停、線路停運?!彼块T職責修改為:“水利部門督促水庫、河道、閘涵管理單位加強巡查,重點監視病險水庫、險工險段等重點部位;加強水利工程重點部位巡查防護,做好山洪災害防御工作,及時發布預警信息;科學調度水利工程,發現險情,第一時間應急處置?!?/p>
第十七條中的“紅色預警”修改為“Ⅰ級應急”,“省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橙色預警”修改為“Ⅱ級應急”,刪去“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要求,進入相應應急響應狀態?!弊匀毁Y源部門職責修改為:“自然資源部門密切關注預警區域內的地質災害易發區,協助及時撤離危險區域人員,對已發生的地質災害搶險救災工作提供技術支持?!痹黾榆壍拦芾聿块T職責:“軌道管理部門做好城市軌道交通乘客疏散、封站調停、全線停運?!彼块T職責修改為:“水利部門密切關注水利工程重點部位,加密洪水監測預報頻次,做好山洪災害防御工作,及時發布預警信息;科學調度水利工程,發現險情,第一時間應急處置,及時派出專家做好防汛抗洪搶險的技術支撐?!睓C場職責修改為:“機場根據險情評估情況組織運行調整,做好滯留旅客的安置工作,并根據需要配合開展搶險救災運輸工作?!?/p>
十二、將《河北省安全生產應急管理規定》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修改為“應急管理部門”。
刪去第十二條中的“并實行資質管理”。
十三、將《河北省行政機關行政應訴辦法》第二條第一款中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及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修改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本辦法所稱行政機關包括:
“(一)各級人民政府;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直屬機構;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
“(四)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獨立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內設機構和派出機構?!?/p>
第四條中的“為行政應訴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保障行政應訴工作所需經費”修改為“保障行政應訴工作所需的經費、裝備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六條第一款中的“法制工作機構”修改為“司法行政機關”,刪去第二款。
第七條修改為:“行政機關確定的機構負責辦理或者組織辦理本機關的行政應訴工作。
“被訴行政行為由其他行政機關具體承辦的,行政應訴工作由該行政機關辦理。其中,被訴行政機關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由本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機關予以指導。
“辦理行政應訴工作的行政機關不明確的,由司法行政機關指定,必要時由司法行政機關提出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p>
第九條中的“法制工作機構”修改為“司法行政機關”,刪去“或者機構”。
第十條修改為:“人民法院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送達的行政應訴通知書,由本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機關接收;人民法院向其他行政機關送達的行政應訴通知書,由該機關接收?!?/p>
第十一條第一款中的“法制工作機構收到行政應訴通知書后”修改為“收到行政應訴通知書的機關”,刪去第三款。
第十三條修改為:“被訴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依法履行出庭應訴職責。下列行政訴訟案件開庭審理,無正當理由的,被訴行政機關的負責人必須出庭應訴:
“(一)涉及食品藥品安全、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社會高度關注的;
“(三)原告人數在十人以上或者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
“(四)因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提出行政賠償的;
“(五)因造成公民死亡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提出行政賠償的;
“(六)因實施吊銷行政許可證件等行政處罰,嚴重影響個人或者企業重大財產權益的;
“(七)上級行政機關認為需要由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
“(八)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
“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行政復議機關為共同被告,且屬于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的行政訴訟案件,一般由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的負責人出庭應訴。
“行政機關負責人參加庭審活動,應當發表意見,推動行政爭議實質性解決。
“行政機關負責人包括行政機關的正職、副職負責人,參與分管被訴行政行為實施工作的副職級別的負責人以及其他參與分管的負責人。其中,以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為被告的案件,政府的正職、副職秘書長出庭應訴的,可以視為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p>
第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訴訟代理人出庭。行政機關負責人不能出庭應訴的,應當委托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不得僅委托律師出庭?!痹黾右豢?#xff0c;作為第二款:“行政機關應當充分發揮公職律師的作用,鼓勵公職律師代理本機關的行政訴訟案件?!?/p>
刪去第十六條中的“或者機構”。
第十九條修改為:“人民法院對行政訴訟案件提出調解意見的,行政機關的訴訟代理人應當及時向行政機關報告。行政機關應當在合法以及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配合人民法院做好調解工作。對人民法院提出的調解意見,行政機關有異議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p>
刪去第二十條中的“或者機構”“并將處理情況的有關材料抄送被訴行政機關的法制工作機構”。
第二十三條中的“法制工作機構”修改為“司法行政機關”,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機關和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于每個季度結束后十五日內,將上個季度本地、本部門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情況向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機關報告?!?/p>
第二十四條中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機關及其他有關部門”。
第二十六條增加一項,作為第一項:“不按照規定提交證據及其他相關材料導致敗訴等嚴重后果的;”第一項改為第二項,修改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第二項改為第三項,刪去其中的“或者機構”,增加一項作為第五項:“有其他依法應當追究責任情形的?!?/p>
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七條:“本省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組織的行政應訴活動,參照本規定執行?!?/p>
十四、將《河北省用能和排污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十五條中的“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環境保護”修改為“生態環境”。
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中的“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三條中的“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修改為“生態環境部門”。
第十九條中的“質量技術監督主管”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修改為“生態環境部門”。
十五、將《河北省基本醫療保險服務監督管理辦法》第一條中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修改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
第二條中的“城鎮”修改為“城鄉”。
第三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中的“醫療保險”修改為“醫療保障”。
第四條中的“社會保險”修改為“醫療保障”,“衛生計生”修改為“衛生健康”,“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刪去“物價”。
第五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三條中的“社會保險”、“醫療保險”修改為“醫療保障”。
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中的“社會保險”修改為“醫療保障”。
第十九條修改為:“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通過開展專項審計、組織專家評議、聘請社會監督員等方式,定期對基本醫療保險管理、服務以及有關活動實施社會監督?!?/p>
第二十條中的“社會保險”、“醫療保險”修改為“醫療保障”,“建立”修改為“建立健全”,“公開舉報投訴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修改為“公開舉報投訴的途徑和方式?!?/p>
第二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八條或者第十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p>
刪去第二十六條。
十六、將《河北省農村供水用水管理辦法》第四條中的“環境保護”修改為“生態環境”,“衛生”修改為“衛生健康”,“農業”修改為“農業農村”,“國土資源”修改為“自然資源”。
第十一條中的“兼顧畜禽飲水、庭院生產等用水。不得用于工業生產和規?;笄蒺B殖”修改為“兼顧農村二三產業用水”。
第十六條、第二十五條中的“衛生”修改為“衛生健康”。
第二十三條中的“環境保護”修改為“生態環境”,“衛生”修改為“衛生健康”。